洗钱罪怎么认定
案情介绍
苏某某,45岁,湖北人,在云南从事毒品贩卖活动已经有五六年了,而近几年在云南贩卖毒品的团伙越来越多,自己势单力薄,公安机关在云南扫毒的次数也越来越多。加上自己这几年贩卖毒品所赚的钱也够自己一家人过一辈子了,自己不想再冒着杀头的风险去赚这种不干净的钱了。为了家里人,也为了自己,苏某某决定金盘洗手。可是自己这么多年在云南贩卖毒品所赚到的钱怎么带回老家呢,这成了一个头痛的问题。正当苏某某万般无奈的时候,听到一个消息,自己有一个老同学这几年在湖北市开了一家珠宝设计公司,但是由于行情不好,几位大股东把钱撤走了,而如今公司没有流动资金,无法正常运转,公司运作几乎瘫痪。苏某某于是找到了毕某某,想把自己多年来赚到八百万注资该公司,毕某某知道苏某某这几年来所赚的钱是贩卖毒品所得来的钱,刚开始还不同意。于是苏某某临走时说了一句话,等你想通了再给我打电话吧。回去后,毕某某实在是不忍心自己经营多年的公司就这样跨了,没过多久,毕某某致电给苏某某,同意苏某某注资。苏某某每年分红该公司30%的利润。一年以后,公安机关将苏某某抓获,苏某某交代自己犯罪所得的赃款的去向,随即案发,毕某某也被抓获。
法律问题
毕某某的行为构成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还是洗钱罪。
讨论要点
洗钱罪的认定与处罚
本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的界限
问题解说
本人认为毕某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而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洗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洗钱罪是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的犯罪和走私罪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金融诈骗的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以存入金融机构、转移资金等方法使其在市场上合法化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行为对象是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的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如果行为对象不属于这七种犯罪的性质的来源,不构成本罪,但是可能构成其他的犯罪。本案中的苏某某的八百万是通过自己这几年从事贩卖毒品活动赚到的钱,是毒品犯罪得来的钱财,既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的正常的活动。符合本罪的客体。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即溶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下列行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