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2月26日签订《租赁合同书》,约定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某购物广场租赁一专柜从事海鲜、生鲜销售。2011年7月24日,原告按约定在被告处结算时,被告开出违纪处罚通知单,告知原告2011年7月上半月被处以罚款28000元,原告不服,与被告多次交涉无果
2006年1月16日,一宗由本所杨慧律师代理的以深圳市公安局XX分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深圳市公安局XX分局对原告蔡某作出的公(治)决字『2004』年038号行政处罚决定
公诉机关诉称,2018年9月12日下午16时15分,佛冈县石角镇港江河人工湖第三翻板闸下游一市政管网排水渠有蓝色水体排出,导致河水大面积出现蓝色。经佛冈县环保局对周边相关企业进行排查后,
保险公估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行业规则,不能从事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