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行政> 行政处罚>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这些行为是违法的!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这些行为是违法的!

2020-07-24
来源:国晖小编
2122人已看过

       保险公估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行业规则,不能从事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00724-03.jpg

       以下简单介绍一些禁止性的行为:

       1、许可证管理、执业管理

       一方面,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另一方面,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招揽、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保险公估机构中执业。

       2、不得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1)向保险合同当事人出具虚假或者不公正的保险公估报告;

       (2)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业;

       (4)从业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或者代他人签署保险公估报告;

       (5)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6)通过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等进行虚假理赔;

       (7)其他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3、办理业务要求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广告、虚假宣传;

       (2)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利用行政处罚结果诋毁等方式损害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

       (3)利用行政权力、股东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公估合同、接受保险公估结果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

       (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5)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6)利用执行保险公估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7)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8)虚开发票、夸大公估费。

※ 国晖(深圳)刑辩律师团队提醒您:
刑事案件涉及您亲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犯罪将是一辈子的事情,刑辩律师介入,可以帮助申请取保候审、进行无罪辩护、减轻处罚辩护、缓刑辩护,尽早亲人团聚。欢迎致电国晖刑辩律师咨询热线:13823701792

上一篇: 原告向深圳市海关提起国家赔偿案 下一篇: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馨提醒:如果以上问题和您遇到的情况不相符,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马上问律师

律师回复动态

黄秋南律师

最近帮助35人
1小时前
婚后按揭买房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问题分析:
应根据实际情况由法院判决。

黄昌军律师

最近帮助126人
1小时前
车祸责任划分不服怎么办?可以再次申请责任认定吗?
问题分析:
可以的。

吴冰冰律师

最近帮助346人
1小时前
交通事故肇事者不赔钱怎么办
问题分析: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余金桥律师

最近帮助283人
1小时前
我去年借个别人钱一万,但是没有欠条,他也没还,是否可以强制要回?
问题分析:
起诉需要提供借贷证明。

吴冰冰律师

最近帮助346人
1小时前
哪些情况下公司决议不成立?
问题分析:
未形成有效决议不成立。

王坚律师

最近帮助175人
1小时前
贷款买的房离婚怎么分?
问题分析:
无特殊约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吴冰冰律师

最近帮助346人
1小时前
没伤到骨头就不能工伤评残吗?
问题分析:
也可以评定伤残等级。
查看更多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