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这些行为是违法的!
保险公估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行业规则,不能从事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简单介绍一些禁止性的行为:
1、许可证管理、执业管理
一方面,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另一方面,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招揽、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保险公估机构中执业。
2、不得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1)向保险合同当事人出具虚假或者不公正的保险公估报告;
(2)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业;
(4)从业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或者代他人签署保险公估报告;
(5)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6)通过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等进行虚假理赔;
(7)其他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3、办理业务要求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广告、虚假宣传;
(2)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利用行政处罚结果诋毁等方式损害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
(3)利用行政权力、股东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公估合同、接受保险公估结果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
(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5)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6)利用执行保险公估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7)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8)虚开发票、夸大公估费。
※ 国晖(深圳)刑辩律师团队提醒您:
刑事案件涉及您亲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犯罪将是一辈子的事情,刑辩律师介入,可以帮助申请取保候审、进行无罪辩护、减轻处罚辩护、缓刑辩护,尽早亲人团聚。欢迎致电国晖刑辩律师咨询热线:13823701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