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1989年6月,被告二前身深圳市罗湖区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一前身深圳市xx公司签订《集资建楼协议书》,协议集资开发建设xx大厦。xx大厦建成后,被告二分得xx大厦18、19、20共三层房产。1992年1月10日,原告
原告李某某(简称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在被告工行新街口支行(简称被告)、利用该支行的设备购买了混合型基金“九泰天富改革新动力混合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富国中证工业4、0指数基金”,认购金额各10万元。2017年6月27日,“九泰天富改革新动力混合基金”、“富国中证工业4、0指数基金”市值分别
李某某,男,28岁,系贵州安顺人,陈某某,女,21岁,也是贵州安顺人,两人都是贵州安顺人,陈某某刚来到浙江义乌不久就认识了李某某,陈某某只身一个来到义乌,内心感觉非常的孤独,李某某长得高大威猛,平时对陈某某也是格外的关心。两人不久之后就建立了恋爱关系。
某年4月,某国营企业副总裁石某发(另案处理)与时任该企业招商引资部经理的被告人石某某共谋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取储户在银行的存款。二人通过赵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得知某市商报大楼(后更名为某商报股份有限公司)有闲置资金,便让赵某某、王某某欺骗某市商报大楼称,某市商报大楼若将资金存入某银行某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