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维护被劳动教养人员权益中的作用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唯中国才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对需要收容劳动教养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由省(区、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被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大多数为一年,少数为一年半左右,极少数为三年。
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并进行教育改造。劳动教养管理所凭《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接收劳动教养人员。对没有这些法律文书或者文书所载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以及劳动教养法规规定不应收容的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聋、哑人等严重残疾、病患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未满一年的妇女等,不予收容。
劳动教养管理所依法保障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劳教人员可以依法行使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侮辱,人身不受体罚和虐待,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家属可以经常来所探视,劳教所可以提供住处允许劳教人员夫妇同居;家里有特殊情况和有悔改表现的劳教人员,经批准可以回家探视或休假;劳教人员对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等。
劳动教养管理所依法保障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劳教人员可以依法行使选举,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挽救。要求劳教工作干警对劳教人员做到"三像",即像老师对待学生、父母对待子女、医生对待病人那样,耐心地帮助劳教人员改恶从善。劳动教养管理所也是教育人、挽救人的特殊学校(绝大多数已办成了劳动教养学校)。劳动教养管理所按比例配备专(兼)职教师,对劳教人员开展法律常识、道德、时事和文化知识等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文化素质,教育时间平均每天不少于3小时。
为有利于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就业,劳动教养管理所还对劳教人员进行职业技术教育,不少劳动教养管理所办有电脑、裁剪、缝纫、电器维修、木工、烹调、理发、汽车驾驶和维修等职业技术培训班。劳教人员学习文化和职业技术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社会承认的文化或技术等级证书。
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享有必要的生活待遇。劳教人员的生活费、医疗费由国家供给。劳教人员可以看书看报、看电视、电影,听广播,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艺、体育活动。
律师在维护劳教人员中的作用:
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委托律师代为提出申诉,请求复议,也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