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交给哪个单位
取保候审是我过刑诉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相比被关押起来,它是有一定的自由活动空间的,当然,最终还是要受处罚的。那么,取保候审申请书交给谁呢?
看案件在哪个阶段,侦查阶段的话交给侦查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交给检察院,一、二审阶段交给法院。被公安执行逮捕后,案件还没有移交到检察院,这个阶段属于侦查阶段,案件仍然由公安局管辖,申请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应当交给公安局办案人员。
一、《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刑事案件申请取保候审,需要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就可,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批准由办案机关进行审查决定,做出答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四、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不过办理取保候审,申请人应当掌握以下技巧:
1、根据具体案情,寻找、挖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具有的取保候审的客观条件。如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主观恶性、身体健康状况、排除犯罪的证据等等。
2、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减轻社会危害性。除了具备取保候审的客观条件外,如果主观上具有以下情节者,办理取保候审更为容易。
(1)、自愿认罪的,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
(2)、积极主动揭发、检举同案犯或他人犯罪事实的,或提供破案线索的。
(3)、有自首、立功情节的。
(4)、财产案件,退赃,积极交纳罚金的。
(5)、人身损害案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争取到被害人谅解的。
3、充分沟通。办案中,同公、检、法机关的沟通非常重要,实践中,要针对不同情况,灵活应变,与办案人员办案单位沟通,与被害人沟通,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沟通要及时、充分,刑事案件有极为严格的程序,司法机关对相关办案人员更有严格的错案追究制度,因此律师一旦发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或者事实或法律规定,要立即与办案人员联系,提醒办案人员采纳,不能耽误,否则一旦错过机会,再想说服办案人员“改错”难度非常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