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该怎么处理
2016-08-15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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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条件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规定》第七条规定:“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从这些规定看来,提出管辖权异议有以下几个条件:
(一)、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尚未对案件实体审理之前提出
(二)、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以法定的形式提出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当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四)、管辖权异议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
二、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应该怎么处理
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在行政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当事人认为并提出该人民法院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受案人民法院应对此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移送或驳回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0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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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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