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委托广州刑事律师为其辩护,法院最终从轻处罚!
【案 由】非法经营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朱某,男性,1982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
公诉机关诉称,被告人朱某系深圳市恒路物流公司西丽营业部的股东,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非法从事生产假冒香烟活动,朱某以物流公司的名义雇请了证人曾某(另案处理)作为司机,让其帮忙搬运物流货物和假烟。2018年1月21日,朱某从上家"张总"(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处以480元/条的价格,购买了48条外形包装上尚未打印条形码的假软中华,共花费23040元,后将该假烟存放在营业部的办公室。同月28日,朱某通过证人朱某东(另案处理)从广西购买后带到深圳的香烟条形码打码机,由朱某东、证人卜某(另案处理)在办公室调试打码机,并准备对假冒软中华加打条形码,后被民警现场查获。另,民警在曾某驾驶的货车上还查扣到假冒芙蓉王(硬盒)香烟550条、中华(硬盒)200条、中华(软盒)50条,且该假烟同样外形包装。上尚未打印条形码。经烟草部门认定,涉案烟草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总价值为291900元。
【争议焦点】
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2019)粤0305刑初132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查扣的假烟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扣押的打码机一台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案例评析】
本案中检察院以朱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但是最终法院以生产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国晖律师为朱某发表了以下辩护:
1、本案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存在销售牟利的情节;
2、同意公诉人关于犯罪预备的公诉意见;
3、朱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较小;
4、朱某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
5、朱某愿意主动向法院缴纳罚金,有实际的悔过表现。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_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XS0098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