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做哪些工作?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刑事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会见是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服务内容之一,《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注意:律师会见不必经允许)。
律师会见主要是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身所处环境的认识以及对案件相关内容的表述,通过与他们交谈、沟通,可以让律师对案件有一个更为清楚的判决,进而为后续的辩护做好准备。
结合《刑事诉讼法》第37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的会见可以包括如下方面:
1、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向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并核实有关证据。
2、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向其询问案件真实情况,听取其陈述和辩解;有权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材料,询问其有无新的证人、物证及证据线索;
3、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待遇情况,如羁押期限、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有无随案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
总的来说,通过会见,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调查取证或者依法自行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并进一步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停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有权代理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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