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十三人和某市某公司等单位走私汽车案
某年月初,被告人王某荣、田某某预谋走私韩国汽车。某月日,王某荣向被告人姜某堂请示要走私韩国汽车,姜同意后,向被告人常某请示,常也表示同意,并安排被告人姜某堂、姜某发出面协调。某月日,王某荣与田某某找到被告人姜某才,让姜某才联系韩国客户走私汽车,并言明此事是政府同意的,同时提出农资公司与海运公司一起干。姜某才提出要与市政府领导见面。次日上午,王某荣、田某某、姜某才等人找到姜某发。姜某发告知市里同意农资公司进(走私)韩国车,并答应农资公司与海运公司合干。随后,王某荣参加了农资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姜某才也征求了海运总公司在家的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两个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对走私韩国汽车均未提出异议。姜某才便与韩国华联海运株式会社商人李某某联系,让其发出购车传真合同。某月日,经王某荣、田某某、姜某才共同商定,走私韩国汽车''辆,姜在传真合同上签字并将其发回韩国。同一天,被告人丹东市海运总公司与丹东市农资公司签订了联合走私韩国汽车的协议。
某月某日,姜某发接到王某荣关于第一批走私的韩国汽车即将到港的报告后,带领王某荣、田某某、姜某才等人到驻丹东某部汽车十五团联系接车司机等事宜。某月日,姜某才得知走私船某日晚到达大东港一号标锚池,即通知了王某荣、田某某。王向姜某发作了汇报。当日下午,由姜某发召集被告人施某某、王某荣等人到姜某堂办公室开会。会上,姜某堂指示,市里同意农资公司、海运公司、外经委倒弄(走私)一批韩国车,边防支队要帮助配合好,以后这事由姜某发负责。会上确定,每辆车由边防支队按贩私罚款一万元(指人民币,下同)放行。事后,施某某向市公安局局长做了汇报,经同意后,召开了由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参加的会议。一致意见,市政府的指示必须贯彻执行,严格按"缉私"程序办。某日上午,王某荣、田某某、姜某才等人到边防支队将承运韩国汽车的"丹州"轮到锚地的时间、地点通知施某某。施又召开了支队部门以上领导干部会议,具体布置了执行"缉私"任务和人员分工。确定由张某某负责现场指挥,由马某某负责派人出海接船及港口卸车,由办公室主任负责现场警卫,由政治处主任、后勤处长负责押运。经施某某同意,马某某派参谋张某等人与海运公司经理助理时某某乘渔船一起出海于傍晚将走私船引至大东港。同时,姜某发、王某荣、田某某、姜某才到港接车,张某某带领十余名武警官兵携枪二十支到达大东港。由张某某现场指挥,马某某组织卸车,其他武警官兵负责警戒、押车。将四辆走私车押送到驻军某部汽车十五团院内暂存。后由田某某等人出具贩私假材料,边防支队以每辆车罚款一万元放行。
某月某日,被告人常某决定从农资公司、海运公司走私的汽车中政府留用!&辆,并让姜某堂经办。姜某堂、姜某发遂从布土地局借款七十万元用于政府购买走私车。某月日,王某荣、田某某向姜某发提出政府留用的车未全部付款,再继续进(走私)车资金周转不开。姜某发在向常某汇报此事时,在场的原副市长朱某某表示帮助解决,常某同意。事后,朱某某分别从丹东市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共拆借九十余万元,由丹东市农业银行振安区信用社以购货名义贷给农资公司,用于继续走私汽车。此后,被告人王某荣、田某某、姜某才、施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等采用同样手段,通过韩国华联海运株式会社、松南株式会社先后走私作案#次,走私韩国汽车十辆。期间,被告人姜某发帮助联系驳船并两次到港接车。被告人丹东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丹东市海运总公司共同筹资先后!次走私韩国汽车共九辆,款额达七百万元,逃避关税三十余万元。走私车被边防支队扣留二辆抵罚款,市政府留用一辆,案发前售出二辆,其余案发后被司法机关依法收缴。某年月上旬,被告人刘某某经请示常某同意走私韩国汽车,并安排被告人胡某某经办。胡经请示刘同意,以外经委所属的丹东市沿江开发区嘉利贸易发展公司的名义与韩国龙尼克株式会社商人朴某某签订了购买三辆汽车的合同。之后,刘某某通过外经委所属祥隆加工冷藏实业有限公司等四个单位筹集购车款'""余万元。在刘某某的布置下,胡某某等人找港务局联系泊位未妥。刘向姜某发汇报后,某月日,姜某发便在市政府二楼会议室召集了由港务局、农资公司、海运公司、外经委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协调会,并确定农资公司的走私车在浪头港上岸,外经委的走私车在大东港上岸。此间,胡某某在姜某发的授意下与驻军某部汽车十五团联系接车司机。刘某某与胡某某还与外商朴某某等一起研究海图确定接船地点,并随姜某发到边防支队与施某某等人研究海上接船事宜。某月日,施某某得知走私船当晚到港后,安排张某某做好港上接车准备,让马某某派人与胡某某等人出海接船。下午!时许,在大东港西南海域一号标附近发现走私船并将其引至大东港。姜某发、刘某某等人到港接车,张某某带领十余名武警官兵携枪五支到达大东港并负责现场指挥,马某某组织卸车,其他武警官兵担任警戒、押车。此时,大东港海关接到举报到港查私,刘某某打电话请求姜某堂给予协调,经姜某堂与关长孙某某协商,海关人员退出。张某某、马某某等人将走私车押送到边防支队浪头集训队暂存。后由胡某某出具贩私假材料,边防支队以每辆车罚款一万元放行。
被告人丹东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走私韩国汽车三辆,款额达八十余万元,逃避关税十三万元。走私车被市政府留用三辆,抵港务费$辆,案发前售出四辆,获利九十万元,其中$#+万元用于购买办公大楼,所余%辆走私车及!")!万元赃款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缴。某年月中旬,被告人王某盛请示姜某发走私韩国汽车,姜表示同意后,王主持召开了市粮食局领导班子会议。一致同意从韩国走私汽车,并决定以局所属辽宁省边境贸易公司粮油食品贸易部(简称粮贸部)的名义实施。会后,局长助理刘某某与韩国大旺贸易商社的金某某取得联系,后由王某盛及刘某刚、粮贸部经理王某荣等人与金某某洽谈并以粮贸部的名义与之签订了购买九辆韩国汽车的合同。然后,王某盛等人以借贷方式筹措七十余万元资金,并到武警边防支队找到施某某,请求帮助走私韩国汽车。施表示得经市里同意。于是,王某盛又找到姜某发,姜打电话告诉施,粮食局这批车和农资公司的(走私)车一样处理。某月日,王某盛等人到边防支队通报走私船到锚地的时间、地点,施某某安排马某某派人出海接船及做接车准备,马便派人与外商及粮贸部的人一起出海接船。某月日上午,在大东港西南预定海域发现走私船,引至大东港。王某盛、施某某等人先后到港接车,同时,马某某带领四十余名武警官宾携枪*支到达大东港,马负责现场指挥并组织卸船,其他武警官兵担任警戒、押车。此间,大东港海关人员赶来查私,并在出港路口设置路障,提出要扣留未运走的走私车。经姜某发协调,海关扣留!辆走私车后放行。事后,王某盛到边防支队出具贩私假材料,所余车辆被全部售出。
被告人丹东市粮食局走私韩国汽车一辆,款额达八十万元,逃避关税八万元。销车后获利六十万元,案发后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缴。三年"五一"节期间,被告人隋某胜结识了韩国华联海运株式会社的金某某,得知走私汽车可获利,便与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研究,决定走私韩国汽车。之后,隋与副经理王某某找到姜某堂,请求帮助走私韩国汽车。姜表示,你们实在要弄(走私)的话,就去找边防支队的马某某。次日,隋、王二人找到马某某联系有关事宜,马表示得有姜某堂过话。隋转告姜后,又到港务局联系泊位,并于某月日与李某某签订了购买二辆韩国汽车的合同。某月日中午,姜某堂电话告知马某某,安清公司的车可按农资公司的(走私)车一样处理。马转告了施某某,施表示按秘书长意见办。下午,隋某胜电话通知边防支队走私船到锚地的时间、地点。施某某安排马某某派人出海接船并做好接车准备,马派人与安清公司的人乘边防检查船出海接船。某月日上午,在预定海域找到走私船并将其引至浪头港,隋某胜等人到港接车,马某某带领五余名武警官兵到港。此时,丹东海关人员到港缉私,马命武警战士将海关人员推走,组织卸车,并将走私车押送到边防支队浪头集训队,后由隋某胜派人出具贩私假材料,每辆车罚款一万元放行。
被告人丹东安清制衣有限公司走私韩国汽车三辆,款额达九十万元,逃避关税七万元。走私车给边防支队"辆抵罚款,给港务局#辆抵港务费,售出''辆,剩余%辆被司法机关收缴。
综上,上列被告人在某年月至次月间,共先后!次走私韩国汽车十辆,款额达七百万元,逃避关税九万元。案发前销售走私车十辆,案发后收缴!"辆,收缴外经委、粮食局所获赃款八万元,并查封外经委用赃款购买的办公大楼。
另外,某年月初,被告人姜某发、王某荣、姜某才、田某某等人,在案发后中纪委联合调查组查处此案时,订立攻守同盟,干扰案件的调查。被告人隋某胜在某年月日,向中纪委联合调查组投案自首,并检举揭发了市农资公司、海运总公司、边防支队及市里个别领导人参与走私犯罪活动的有关问题。被告人施某某在某年月日,向其上级领导坦白交待了自己参与本案走私犯罪的行为。被告人田某某在某年月日,向中纪委联合调查组投案自首,并交出姜某发、王某荣、姜某才等人订立攻守同盟时被录制的(盘录音带。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某,身为丹东市市长,擅自同意市农资公司、海运总公司、外经委走私韩国汽车十辆,授意姜某堂、姜某发出面具体协调走私汽车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同意他人动用武警边防支队为走私单位提供帮助,同意从金融部门给农资公司贷款"++万元用于走私汽车,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罪,系本案走私犯罪活动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市农资公司、海运总公司、外经委次走私汽车负有主要责任,对全案走私九辆汽车负有领导责任,应予从严惩处。被告人姜某堂,身为丹东市政府秘书长,按照被告人常某的旨意,具体协调市农贸公司、海运总公司、外经委、武警边防支队等单位有关走私事宜,并擅自批准丹东安清制衣有限公司走私汽车四十辆,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罪,系本案走私犯罪活动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对本案负有重要责任,应予从严惩处。
被告人姜某发,身为丹东市政府副秘书长,按照被告人常某的旨意,积极协调并参与市农资公司、海运总公司、外经委、武警边防支队等单位有关走私汽车的事宜,并擅自批准丹东市粮食局走私汽车八十辆,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罪,系本案走私犯罪活动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对本案负有重要责任,应子从严惩处。
被告人施某某,身为武警丹东边防支队支队长,明知边防支队是国家缉查走私的武装力量,却按被告人常某、姜某堂、姜某发的旨意,以"缉私"为名,配合走私单位,先后三次指挥边防支队武装掩护走私汽车地百辆,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罪,系本案走私犯罪活动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本案负有重要责任。虽案发后能向其上级领导坦白自己参与走私的犯罪行为,亦应惩处。被告人张某某,身为武警丹东边防支队副支队长,本应严格执法,却按被告人施某某的旨意,以"缉私"为名,配合走私单位,先后二次带领边防武警官兵武装掩护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罪,系本案走私犯罪活动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对本案负有一定责任,应子惩处。被告人马某某,身为武警丹东边防支队业务处长,本应严格执法,却按被告人施某某的旨意,以"缉私"为名,先后#次积极配合走私单位武装掩护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罪,系本案走私犯罪活动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对本案负有一定责任,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荣,身为丹东市供销合作社副主任,主管农资公司,主动向被告人姜某发请示想要走私韩国汽车,经同意后,积极组织并参与农资公司和海运总公司共同走私汽车八辆,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罪,系本案走私犯罪活动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本案负有重要责任,应予从严惩处。被告人田某某,身为丹东市农资公司经理,与王某荣一起提出走私汽车的犯意,经同意后,组织并实施本公司与海运总公司!次走私韩国汽车七十辆,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罪,系本案走私犯罪活动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本案农资公司和海运总公司!次走私韩国汽车负有重要责任,但案发后能够投案自首,并主动交出录有订立攻守同盟内容的录音磁带,对查清此案起了重要作用,可依法减轻处罚。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丹东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犯走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丹东市海运总公司犯走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三、被告人丹东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犯走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被告人丹东市粮食局犯走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被告人丹东安清制衣有限公司犯走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六、被告人常某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七、被告人王某荣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八、被告人姜某堂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九、被告人姜某发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十、被告人姜某才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十一、被告人施某某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十二、被告人刘某某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十三、被告人王某盛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十四、被告人田某某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十五、被告人张某某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十六、被告人马某某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十七、被告人胡某某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十八、被告人隋某胜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十九、本案追缴走私汽车七十四辆及走私非法获利赃款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四千四百四十四元四角整和外经委利用走私获得赃款人民币一百三十七万元购买的办公楼依法没收。
法律问题
被告人常某、王某荣等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讨论要点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常某、王某荣等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所谓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而偷逃关税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的动物及其制品、珍稀的植物及其制品以及淫秽物品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案中,被告人常某等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依我国刑法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
本案中,各自然人被告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要件。
2、本案中,被告人常某等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走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正是在于: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扰乱外贸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外贸利益,减少关税、外汇收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和资金积累,干扰国家金融事业,冲击国内市场,破坏物价稳定,损害民族工商业利益,危害国家的主权和独立,甚至带来一些其他的腐蚀作用,损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等。所以,走私活动是经济领域里的一种严重破坏行为,历来是我们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近几年来,走私活动十分猖獗,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健全危害甚大。坚决打击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走私活动,严厉惩处严重破坏经济的走私罪犯,是十分必要的。
3、本案中,被告人常某等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具有牟取非法利润的犯罪目的。只有具有犯罪故意的走私行为才构成走私罪。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走私的故意,但却有某种违反海关法规、违背海关监管的行为,则不属于走私罪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由于不懂海关法规或者因疏忽大意而该报未报或者漏报、错报关税的,都不构成走私罪。
本案中,各自然人被告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为各政府部门的领导,均明知走私韩国汽车是违反国家法规,仍以伪造贩私假材料故意为之,获取巨额非法利润,在主观上为明知,属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4、本案中,被告人常某某等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检查和管理,进行走私除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的动物及其制品、珍稀的植物及其制品以及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是走私行为的两个基本特征。但是,符合这两个基本特征的走私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却是多种多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我国刑法之规定,走私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经过设关的海关或者边卡检查站,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运输、携带国家限制(限进、限出、限量、限值)进出口(如贵重药材、汽车、钢材、冰箱、彩电等),或者应当依法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数额较大(一般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款在%万元以上人民币)的。
(2)虽然以合法形式通过海关或者边卡检查站进出国(边)境,但是采取藏匿、伪装、假报等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的监管、检查,以牟利、传播为目的,非法偷运、偷带或者邮寄国家限制(限进、限出、限量、限值)进出口的,或者应当依法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3)未经海关许可并且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或者其他海关监管货物、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等,非法在境内销售牟利,数额较大的。
(4)未经海关许可并且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物品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销售牟利的;
(5)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6)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非法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的,或者非法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7)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入境的。
(8)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本案中,依照刑法规定,普通货物走私行为"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走私罪。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应以走私货物、物品数额较大为起点,并且结合考虑其他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起施行)的规定,刑法规定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刑法规定的"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本案中,各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故意实施走私行为,勿庸置疑。各被告人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不经过海关或边防检查站,非法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汽车,并未缴纳关税,采取假报的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监管检查,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综上,被告人常某等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依以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问题结论
被告人常某等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