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伤执法民警是否属于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加妨碍公务双罪并行?
平时在路上走时会遇到一些突发情况,比如遇到别人抢劫或者是实施暴力,有些热心的人就会冲上去帮忙。但是最近国晖律师事务所遇到了一个“好心办坏事”的小伙子前来咨询,他说自己因为见义勇为,不小心妨碍了警察办案,甚至误伤了执法民警,想要询问一下自己的行为是不是构成了相关的罪责。
国晖刑事律师结合案件实例,来给大家伙儿一起介绍一下可能会涉及的相关罪责,供大家参考学习。
【案情介绍】
李某,22岁,某个晚上在街上游玩,正好当天一个便衣民警李某某在街上蹲点,准备在当天晚上抓获一个在逃的犯人,此犯人是公安机关抓了好多年的通缉犯。正当民警李某把犯人按到在地的时候犯人喊救命,被正在逛街的李某听到了,李某这个人平时就喜欢见义勇为,以为又是哪个街上的小混混在欺负人,于是二话不说冲上去把民警李某打的躺在地上,使之不能动弹,犯人看见有人在打民警,马上拔腿就跑。等民警把话和李某说清楚的时,犯人早就不知道跑到哪里去了。
【国晖刑事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两个,一是李某是否构成妨碍公务罪,二是李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讨论要点是关于妨碍公务罪的认定。
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妨碍公务罪,首先,妨碍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务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公务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上述四种人员,然而如果这四类人并不是在执行公务,则不成立本罪。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以暴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未以暴力的、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务,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而在本案中,李某虽然是故意动手打伤了办案民警,但是他不知道民警李某是在办案的,而是把他错误地认为是个小混混欺负人,自己实施见义勇为的行为。
3,本案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行为人明知前述的四类人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对其使用暴力、胁迫,希望或者是放任的态度使之不能正常执行公务。本案中李某实施了对民警伤害的故意,在主观上存在认识的错误。
【本案结论】
本案中,李某的也不构成故意伤害,本案中,李某当时只是把民警给制服,控制住他的身体不能动弹,主观上没有实施伤害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故意伤害的结果,所以不能构成故意意伤害罪。
以上就是国晖律师事务所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有相关问题或是其他任何法律问题,国晖律师事务所都可以向您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拨打热线400-0022-980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