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不法分子变向牟利
2012-09-17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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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为与丈夫离婚,郭芳经人介绍,找到了曾帮人打过几场官司的“张律师”。“张律师”当即巧舌如簧:法官那边要“打点”,否则你别想赢官司。正巧分管这片的法官是我的哥们,我可以帮你代劳。听见“张律师”说得真诚且在理,郭芳赶紧交了诉讼费用外,还另给了“张律师”1000元公关费。可没过几天,“张律师”又说要请法官跳舞,郭芳只得再给了1000元。直到结案后,郭芳才知道“张律师”是在骗钱。
【点评】
《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即“张律师”所说请法官吃饭、跳舞及其类似行为,无疑为法律所禁止,也为法官所不应该接受,“张律师”的实质是以请客、拉关系为名滥收费用,然后中饱私囊,并将责任推给法官,当事人务必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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