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将一律公示,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主要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这既不利于人民法院科学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利于充分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对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实行开庭审理,可以避免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审理工作"暗箱操作"的怀疑,也可以使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听取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罪犯本人以及同监区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见,增强司法公信力,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
但鉴于目前人民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要求所有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是不切实际的。《规定》选取了现阶段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问题的六类减刑、假释案件,明确要求必须开庭审理。这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分别是: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3)、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4)、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5)、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6)、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从而,对于仍然需采取书面方式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在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应将拟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及减刑、假释依据等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及相关各方的监督,经过必要的期限后,未收到举报或者举报经查不实的,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减刑、假释裁定,以公开透明的审理程序来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此外,《规定》也明确了公示的内容,包括:
(1)、罪犯的姓名;
(2)、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
(3)、犯历次减刑情况;
(4)、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
(5)、公示期限;
(6)、意见反馈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