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辩护律师:从案件直面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无罪辩点
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点归纳:
1.犯罪情节轻微
2.具有自首情节
3.补缴税款
4.退还赃款
5.具有坦白情节
6.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
7.走私的目的是自用,并非贩卖获取差价,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8.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9.系初犯、偶犯
10.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明知或者应当明知走私的事实
11.走私普通货物犯罪构成要件中关于低报价格走私进口的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12.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偷逃增值税
13.未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
14.认定犯罪嫌疑人"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口业务"证据不足
15.侦查机关没有严格按照电子数据提取规范进行提取,导致证据效力存疑
16.犯罪嫌疑人作为单位员工,受领导指派完成相应工作任务,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起诉人具有偷逃税款及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
17.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被犯罪嫌疑人犯罪数额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可能性
18.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走私货物系他人所购委托被犯罪嫌疑人加工的可能性
19.现有证据无法判断犯罪嫌疑人所涉嫌偷逃的实际税额
20.无法查明涉案走私物品是犯罪嫌疑人使用还是其所在的单位经营使用
21.认定犯罪嫌疑人与代理进口公司之间代理进口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件一:江苏某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孙某、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案件来源:常检诉刑不诉[2018]8号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江苏某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在进口一台钢管连续光亮退火炉过程中,直接负责该设备进口的主管人员孙某为偷逃相应关税,在经办人钱某、徐某的协助下,将该设备品名伪报成热处理炉,将加热原理由实际的天然气加热伪报成电加热,将应报税则号列84171000(关税率10%,增值税率17%)伪报成85141010(关税0%,增值税率17%),从而偷逃应缴关税。
经海关核算,该案件案值9827964.9元,偷逃税款556299.9元人民币。
该地检察院认为,江苏某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决定对犯罪嫌疑单位江苏某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不起诉。但应该没收江苏某钢管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所得。
无罪辩点: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退还赃款。
案件二:周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案件来源:沪检诉刑不诉[2016]15号
案情回顾:
2015年1月6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物控处对两票货物进行例行查验,经查验为某品牌音箱2对及配件,并附有随机单证,单证发票中的货物价格高于其申报价格。经查,上述货物实际货主为周某某,报关所用发禀为其提供,委托龚某帮助进行报关。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涉案两套音箱机体计税价格分別为人民币918000元塌24950元。经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计核,涉嫌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54484.04元。据此,上海海关缉私局认为周某某的行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检察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情况无法判断本案中出现的两套单证中的何种价格为涉案音葙的实际成交价格,且侦查机关委托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形成的价格也不符合相关海关法規关于估定完税价格的规定,同时,本案证据也无法查明涉案两套音箱是周某某个人使用还是其所在的单位经营使用,故上海海关缉私局认定的周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