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人不适用死刑?
我国《刑法》规定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但是为体现法律的人性化,基于人道主义,法律规定了对特殊人员犯罪不适用死刑。这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今天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
第一类人:已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因为考虑到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都尚未发育成熟,他们的社会阅历、人生经验也什么有限,无法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从客观上作出正确判断。同时,为了体现国家对青少年的人道主义保护。根据我国《刑法》 第49条的相关规定: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死缓)。是否满18周岁,是指犯罪时是否已满十八周岁,而不是指审判时是否满十八周岁。
例如,犯罪分子在16周岁时犯了杀人罪,在26周岁时才被抓住审判,这依然认定为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同时,司法实践中一律按公历年、月、日计算实足年龄,必须是过了18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8周岁。
第二类人:审判时已经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由于处于对人道主义的考虑,怀孕的妇女虽然犯罪,但是其腹中的胎儿是无辜的。我们的法律不能因为其母亲犯罪而将未出生的胎儿的生命权力也给剥夺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这也包括那些审判前的羁押期间就已经怀孕的妇女。
同时,法律还规定:无论犯罪妇女的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属于钻法律空子怀孕的都不适用死刑。而且,刑法还将怀孕做了扩大解释。即使在审判或羁押期间流产的,无论是自然流产还是人工流产,还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第三类人:无刑事责任的人
上述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亦属于无刑事责任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那么自然不适用死刑。另外,还有一类无刑事责任的人,即: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该条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是因为精神病人对外界事物没有正常的认知,其行为没有犯罪故意,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需承担刑事责任,那么自然也无法使用死刑。
第四类人:75岁以上的老人。
有绝对不适用死刑,那就也有相对不适用死刑的人群。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相关条文规定:75周岁以上的老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也就是说75周岁以上的老人犯罪的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判处死刑的。这体现了法律"矜老恤幼"的人道主义原则。但是如果75周岁以上的老人心智依旧歹毒,犯罪行为极为残忍,对社会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依旧适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