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虽然犯罪主体不一样,但是关于这两个罪名的立案标准有同样的表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合同诈骗或者诈骗他人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其犯罪嫌疑人有以下情形之一,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的,可以根据刑法规定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以上是合同诈骗罪的无罪、罪轻辩护要点,下面国晖律所根据相关合同诈骗案件来解读合同诈骗罪的无罪、罪轻辩护要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件一、刘某合同诈骗、伪造公司印章案
案件回顾:
1、2013年5月2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甲、邱某某以邀请入股中方县某厂钢构工程交纳投资金为由,诈骗人受害人蔡某某人民币30万元。
2、2013年6月8日,犯罪嫌疑人刘某甲、邱某某以邀请入股中方县某厂钢构工程交纳投资金为由,诈骗人受害人杨某某人民币70万元。
3、2014年3月1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邱某某隐瞒其两人合伙关系,与怀化市某物资有限公司签订三方面的钢材购销合同,以27万元的合同预付款诈骗怀化市某物资有限公司95万余元的钢材。
案件结果:
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该案合同诈骗罪的无罪、罪轻辩护要点:犯罪情节轻微。
案件二、舒某某合同诈骗案
案件回顾:
2015年元月,刘某某将某公司的土地证及公章交给犯罪嫌疑人舒某某,让舒某某去银行办理贷款评估及银行账户更改手续,舒某某在未经刘某某及其他工作人员同意的情况下,于2015年1月通过佘某某介绍找到荆门某公司的艾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利用**公司的土地证作为抵押向某公司借款1000万元,同时与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让某公司为该笔借款担保。事后,舒某某将该笔1000万借款用于归还自己前期在外债务,同时没有归还该笔借款。后经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判决,由某公司为该笔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结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该案合同诈骗罪的无罪、罪轻辩护要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