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办科财〔202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生态环境科技体制改革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实施意见》(环科财〔2019〕109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增强重点实验室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撑引领作用,现将新修订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9月11日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家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重要基地,是提升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水平的重要科技平台。生态环境部根据生态环境事业发展需要和国家生态环境科技发展规划,有序开展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应紧密围绕生态环境中心工作,主动服务生态环境重点任务,开展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采取“择优支持、规范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促进生态环境学科发展,优化重点实验室布局,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强化重点实验室支撑服务功能。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组织协调相关资源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相关科学研究任务,参与国家生态环境法规、规划、政策、标准制修订和环境管理决策支撑等工作。对运行良好、成绩显著、效能突出的重点实验室及优秀科研人员,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科技项目和人才计划等。
第六条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制定重点实验室相关政策制度、建设与发展规划等,组织开展建设立项论证、验收、评估与调整,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审核推荐,推进落实相关条件,指导和协调解决运行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依托单位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具体建设和运行,赋予重点实验室科研自主权,稳定支持日常科研和运行经费。
第二章申报和建设
第七条凡从事生态环境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并在某一领域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地位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均可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
第八条重点实验室应满足的条件:(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远期科研目标,符合生态环境部重点实验室建设方向且发展方向是依托单位重点发展方向;(二)能够主动围绕生态环境管理工作开展科学研究并积极提供决策咨询和政策建议;(三)有坚实的学科基础和较强的研究实力,在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承担过国家、部门重大科研任务,并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四)有较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包括必要的实验设施、仪器装备和技术支撑条件;(六)依托单位有建设重点实验室的积极性,承诺提供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经费和其他必要支撑条件。
第九条满足条件的单位可编制《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编写提纲见附件1),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报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直属单位可按照要求直接申报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生态环境部对《申请书》组织论证,通过后开展建设。
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在建设过程中,若需对原计划内容进行实质性调整,须将调整后的《申请书》报送生态环境部备案。必要时生态环境部将重新组织论证,经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依托单位按计划完成重点实验室建设,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生态环境部提出验收申请,并参照《申请书》提交建设完成情况报告。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提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延期申请仅限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对逾期未提交验收申请或延期申请且未说明原因的,终止其建设。
第十三条生态环境部按照回避原则组建验收组,一般由不少于7名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组成。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限期整改后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部对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予以命名,对未通过验收的,责成依托单位整改或终止其建设。整改期限不超过1年。
第三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并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任职条件包括:
(一)本领域或本单位的学科带头人;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审议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总结、重大学术活动和科研计划等。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由本领域国内外优秀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应是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声誉的国内外知名;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高级职称,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本重点实验室和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应建立稳定的人才队伍。依托单位应保证主要研究方向人员相对稳定,促进专业领域优秀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确保研究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解决。主要用于保障自主研究课题、开放课题、合作交流、人才培养、设备维护更新等。
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应对科研仪器设备实施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科研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对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和数据应对外开放。
第二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建立交流合作机制。通过项目合作、学术交流、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基金和博士后工作站等形式,加强与国内外研究机构等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学术研究水平。
第二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规范署名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积极跟踪生态环境科技发展动态和社会热点,对科研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和应用推广,并为国家环境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鼓励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在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上展示和推广。
第二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应积极开展科普工作。推进科研项目成果科普化,定期举办科普活动并向社会公众开放和宣传,鼓励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创建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
第二十五条建立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制度。重点实验室应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由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
第二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要求,在发布成果及相关信息时严格遵守依托单位有关规定。
第四章评估与调整
第二十七条建立重点实验室定期绩效评估制度。生态环境部定期对已命名的重点实验室开展综合绩效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对生态环境重点工作支撑、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对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在科研项目立项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对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重大事件中做出积极贡献或在生态环境工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重点实验室给予适当奖励。对在评估期内获得国家科技、生态环境等部门表彰两次及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免于绩效评估,并直接认定评估结果为“优秀”。
第三十条建立重点实验室退出机制。对评估结果较差或日常运行管理问题较多的重点实验室,约谈依托单位负责人、重点实验室主任,并责令整改。对评估结果不合格且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重点实验室,撤销其重点实验室命名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对出现重大学术不端问题、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重点实验室,撤销其重点实验室命名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确需对重点实验室更名、调整的,应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生态环境部。必要时,生态环境部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命名统一为“国家环境保护XXX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
“St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KeyLaboratory of XXX”。重点实验室可按照批复文件和相关规定刻制印章。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生态环境部科技业务主管部门承担。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环发〔2004〕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
2.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附件1
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
实验室名称:
研究领域:
依托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申请报告
(提纲)
一、国内外最新研究进展及发展趋势分析本领域国内外最新的研究进展和发展趋势,总结依托单位已有工作基础及优势。
二、实验室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实验室建设必要性(从国家战略布局、生态环境和科技事业发展、科技规划等方面进行阐述,还应分析本实验室与本领域已有实验室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二)依托单位现状及建设可行性(从现有项目、成果、人才队伍、仪器设备、支撑条件、管理等工作基础进行详细分析,并提供能够代表申请单位在本领域研究水平和支撑能力的科学研究、管理支撑、技术服务和科普工作等相关成果清单)。
三、实验室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及预期目标
(一)主要研究方向、研究内容
在分析本领域发展趋势和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已有工作基础,确定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二)建设期目标
建设期目标为2年内的建设目标,要求尽可能量化、可操作、可考核,并作为验收时的考核指标。
具体包括实验室经费投入、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科研建设(承担项目、成果产出、应用推广及管理支撑)、硬件建设、制度建设和学术交流等。
(三)中长期发展目标
中长期发展目标为未来5-10年的规划目标及目标可达性分析。
四、实验室建设任务
(一)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结合研究内容和队伍设置阐述)及承担项目。
(二)现有科研条件情况(仪器设备、科研用房、配套设施等)。
(三)仪器设备购置(研制)计划及理由。
(四)基建或配套设施改善计划。
(五)人才培养与引进计划。
(六)制度建设及学术交流。
(七)建设经费概算与落实计划。
五、实验室人员情况
(一)拟聘任实验室主任情况(个人基本情况、主要研究领域和代表性研究成果简介等)。
(二)现有岗位和人员以及拟增设岗位与人员情况。
六、附件
提供能够支撑上述前五项内容的相关文件材料等,申请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科研场地确认文件(需确定本次申请重点实验室的面积和分布情况)。
(三)近三年与拟申请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科技项目,论文、专利、专著、奖励等科技成果,组织学术交流,实施设备共享、成果转化、人才引进与培养,主持或参与国家、地方和行业等标准制修订,支撑国家和地方环境管理工作等证明文件。
(四)相关规划文件与制度建设情况。
附件2
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实验室名称:
研究领域:
依托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报告提纲
一、年度工作总体进展概述
对实验室基本情况、工作总体进展进行概述。包括科研用房、仪器设备等支撑条件情况,经费筹集情况(国家拨款、部门拨款、依托单位拨款、自筹经费等)等。
二、科研情况
(一)承担科研任务情况说明年度开展科研项目任务数量、内容等情况。列表汇总年度
申请科研项目、在研科研项目情况,包括项目(课题)名称、类别、起止时间、经费、负责人等。
(二)科研成果产出情况
说明年度取得科研成果数量、内容等总体情况。列表汇总说明年度取得的各类科研成果和成果转化情况。包括成果名称、主要完成人(单位)、类别、刊物、授权单位、应用单位等。年度取得的重大成果可分项详细介绍,并附图表、照片等。
(三)获奖情况
说明年度获得各类奖项情况,包括获奖成果名称、主要完成人(单位)、类别、获奖等级、授奖部门、主要参与人等。
三、对生态环境管理支撑情况
说明年度对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规划、政策、标准等制修订以及生态环境重大行动出台与实施等方面的支撑作用。可附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四、学术交流与开放共享情况
说明年度主办、承办或参加各类学术会议的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办单位、会议主题、召开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等。可附相关照片。
五、人才培养情况
说明年度完成培养、引进的人才情况。如主要管理人员或核心科技人员发生变动,应在此部分说明。
六、科学普及与公众开放
大规模科普活动、设备共享和公众开放情况介绍,附活动照片等。
七、其他工作情况
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和工作内容。
八、下一年工作计划
从科研、管理支撑、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能力建设、交流合作等方面说明下年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