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法与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区别
一、治安处罚法与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区别
1、主体不同
治安管理处罚:行政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公安民警,还有一些被公安机关授权的乡、镇政府。
行政处罚:行政主体除了公安机关外还有税务、工商、财政、计划、海关、港务、外汇等行政主体。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安适用的行政处罚都要加上“公安行政”的字样。
2、适用依据不同
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和拘留3种。
行政处罚:除此之外,还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执照、许可证等,且是否适用拘留、罚款数额大小等也不尽相同。
3、罚则不同
治安管理处罚:只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行政处罚: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外,还有其他的行政法。如非法持有、使用假币行为,适用《银行法》;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适用《禁毒决定》等。
4、罚缴方式不同
治安管理处罚:中罚款和决定和收缴由公安机关执行。
行政处罚:一般实行罚、缴分离制,罚款决定由行政机关执行,罚款的收缴由银行执行。
5、执行不同
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对拒不执行的相对人可以适用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除了公安、税务、海关外其他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则不能适用强制执行措施,而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措施与治安处罚的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因为它是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即处分;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之所以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不是对该财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而仅是在短期内对该财物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临时限制。
2、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它可以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也可针对相对人的合法行为。
3、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它是为保证尔后行政处理决定的最终作出和执行所采取的临时措施。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它的作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完毕。如没收财物,它表达了行政主体对该财物的最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