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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06-12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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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

《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4月17日)

第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车辆监理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三本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三枚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十本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刑法》【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4月17日)

第二条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的;

(二)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其他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变造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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