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06-12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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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修正案第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罪】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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