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辩护词
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XXX配偶X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
开庭前,我们审阅了本案公诉人提交的全部案卷,听取了被告人XXX对案情相关问题的陈述,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本案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应依法宣告被告人XXX无罪。
一、同案被告人XXX的供述真实性极低,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XXX参与经营XXX商行的证据。
1、被告人XXX2011年工商局讯问笔录中,称自己与XXX各有该商行股份的20%,而在2012年4月20日的侦查讯问笔录中又称并无入股,可见其对该商行股份情况的陈述不可信,不能说明被告人XXX是否属于商行所有权人。
2、被告人XXX在2012年4月20日的侦查讯问笔录中即说出两次被查扣电器货源,而在2012年4月23日的侦查讯问笔录中又说不知道货源,后在问及电饭煲质量问题时又无意间说出货源所在。
3、2012年5月2日的讯问笔录中,被问及商行有哪些员工,答称不知道,然而在2012年6月27日的讯问笔录中又称知道XXX;另一方面,员工XXX也在2012年4月4日询问笔录中称称是李介绍他来商行做工,二人有此关系,XXX不可能不知道XXX是员工。
诸如此类供述中存在的大量自相矛盾之处,说明XXX在对工商局与公安局的陈述都是信口开河,不具真实性,因此其中关于被告人XXX参与经营涉案商行的部分也不应该认定。
二、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XXX有被指控的销售伪劣产品行为。
1、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XXX是涉案商行的出资人。本案两名被告人在接受工商局询问时都自称是涉案商行的老板,后又都否认自己是老板,而XXX另称有60%股份由案外人持有。然而,商行的出资人究竟有谁,至今并不清楚。
2、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XXX在涉案商行中有何行为。除了商行的营业执照上有XXX的姓名外,并无其它证据足以证明XXX与该商行经营有任何联系,更不能证明他在其中的任何具体经营行为。
可见,对于被告人XXX,既不能证明其对涉案商行有出资行为,也不能证明有具体经营行为,根本无法确认其罪状,也就无从认定其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本案对被告人XXX的指控,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犯罪不成立,应当依法宣告其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考虑。
谢谢
审判长与审判员!
辩护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201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