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强迫交易罪、赌博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XXX父亲X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
开庭前,我们审阅了本案公诉人提交的全部案卷,听取了被告人XXX对案情相关问题的陈述,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XXX的强迫交易与赌博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尚不足以构成犯罪;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属于一般情节,不构成骨干成员;其涉案事实中存在从轻处罚情节,应对其从轻处罚。
一、被告人XXX涉嫌强迫交易的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为是犯罪。
第一,XXX负责销售的啤酒价格大体上合理,且获利不多。他参与负责好和兴销售部的啤酒业务时间较短,只从2009年7月份到当年年底;其间售价并无明显不合理,因为未经冷冻加工的价格通常是38元一箱即3.2元一瓶,而XXX负责销售的啤酒经冷冻加工,成本增加,理应提高售价,他卖成48元一箱即4元一瓶,大体仍在合理的成本范围内;其间获利较少,因为当时正值下半年,天气逐渐变冷,啤酒销售量降低,据同案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平均每天只有十几箱,因此在XXX负责好和兴销售部啤酒业务的小半年期间,以此大体上合理的售价,其实获利甚微。
第二,XXX没有明显的威胁强迫行为。好和兴销售部向烧烤档等发出啤酒交易要约时,适逢这些商家遭受XXX一帮地痞勒索保护费,正寻求解脱而不得,以买XXX的啤酒换取免受杨新根勒索保护费便多少有自愿的成分;即使慑于XXX的势力,也是避重就轻之举。此外,XXX在要约时并无激烈举动,只是代XXX传达要约,而且只有一次。
第三,XXX对价格的高低并无过错。当时啤酒售价是由同案被告人XXX全权决定,即使该价格有所不当,也不该向XXX问责。至于XXX与XXX等人接手负责啤酒业务之后的大幅提价并迫使这些商家继续购买,XXX并无参与,他只是作为普通店员参与销售部的其它合法经营事务,不应继续考虑他的强迫交易责任。
可见,XXX涉嫌强迫交易的情节很轻危害不大,依《刑法》第13条,不应认为是犯罪。
二、被告人XXX涉嫌赌博的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为是犯罪。
第一,XXX涉嫌赌博行为的参与程度低,主观恶性小。两台老虎机放在多士店内,XXX仅仅在正常商业经营同时顺带照看,并不亲身参与赌博过程;也无亲手实施出千等恶劣行迹,只是和平地容许顾客使用老虎机;他没有从老虎机的运营中获利,也不收取和支配老虎机的收益,所有收益都被XXX等人取走。
第二,以老虎机进行赌博在所有赌博行为中属于恶性较轻的一类。老虎机往往被认为与电子游戏机比较相似,其一次下注的金额不可能很大,又不引发顾客出千的道德风险,从而与人们的互相赌博相差甚远。尽管开设老虎机严重的也构成赌博,但其社会危害性并不足以与普通赌博活动等量齐观。
因此,被告人XXX在多士店照看XXX等人的老虎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13条,不宜认为是犯罪。
三、被告人XXX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过程中,并无积极和突出表现,不应认定为骨干成员。
XXX在强迫交易中涉案不深,在赌博行为中只是简单照看老虎机,都属普通参与;而在一次在场的打架斗殴中,还只是趁机阻拦XXX实施暴力,其实在组织中是个和平角色;除了上述几项违法行为外,其余时间他都在从事正常商业经营,与组织外的打工行为没有不同。XXX之所以被有些同案人认为是骨干,主要是他为人忠厚老实,XXX对他态度亲切的缘故,然而事实上,他并未较多参与该组织的违法活动,只是个每月挣一两千元辛苦钱的打工仔。
因此,被告人XXX其实并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只是普通参加者,对他此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范围内量刑。
四、被告人XXX主观恶性小,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他参与所指控违法犯罪行为,并无为害社会的动机,其本性忠厚,也不愿损害他人,他参加该组织仅仅是为了打工糊口,与社会上其他打工仔靠劳动谋生的动机并无二致。
五、被告人XXX认罪态度良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XXX归案后积极交待自己和同案其他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努力协助侦查破案;又呈交认罪悔过书,态度诚恳。
六、被告人XXX无前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他所以误入黑社会性质组织,完全是出于对法律的无知,误以为只要不为害他人,便可身在淤泥而不染。然而,其正义之心犹未丧失,又本质善良,必然容易改过自新。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以其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宜认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和赌博罪;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没有积极突出的表现,不宜认为属于骨干成员;其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良好、没有前科、本质善良,若获从轻处罚,再加以正确教育,必定会洗心革面,造福社会。因此,建议法庭对被告人XXX仅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考虑。
谢谢
审判长与审判员!
辩护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骆勇生律师
2012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