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释放简介
2019-06-13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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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通常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根本没有犯罪事实发生,这是最彻底的无罪;二是情节轻微,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上不构成犯罪;三是现有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从而推定无罪。前两种可以说是实体上的无罪,后一种则属于程序上的无罪。在司法实践中,无罪判决的表述方法各异,有的表述为"宣告无罪",也有的表述为"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还有的将程序上的无罪表述为"指控罪名不成立",而将实体上的无罪表述为"宣告无罪"。
无罪判决与冤假错案一样引人注目,而证据不足判无罪更易刺痛被害人与民众的神经,更考验司法及社会体系的承受力,因此实践中因证据不足而判无罪较为少见。但这也造成了大量的疑罪从有与疑罪从轻判决,使不少无辜公民被错押、错判,严重影响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声誉。因此证据不足案件该如何处理,就成为我国刑事司法面临的困境之一。
近年来,最高法、上级法院通过错案追究、责令引咎辞职、干部轮岗与交流等,加强了对下级法院的控制,再结合我国法院固有的科层基础,更让下级法院在处理疑案时不得不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同时,这些管理规则进一步巩固了公检法的互助。例如,干部交流制度,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政法委的领导可相互交流,无疑加速了司法一体。再如,承办法官制和主诉检察官制的推行,也强化了检察官与法官的合作,他们间的固定的"业务往来"及可能增加的私交,使证据不足案件提前撤销的可能进一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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