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起诉住建局,国晖代理后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 由】行政诉讼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吉某,女,汉族,1963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白石路X号。
原告戴某,女,汉族,1972年X月X日出生,住址长春市朝阳区XX大街X号。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杨某,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民路123号福田区政府大楼。
原告诉称,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住房与建设局于2004年5月12日作出的《关于XX花园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复函》内容严重与事实不符,而第三人依据该错误的《复函》直接将原告所在小区与另一宗地号小区作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选举业委会,被告的《复函》直接侵害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体XX小区一期业主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诉讼请求如下:
1、确认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建设局作出的《关于XX花园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复函》违法;
2、确认依据《复函》对原告所在小区与XX家园(XX二期)两个原本各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合并自始无效;
3、判决撤销被告《复函》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4、木案诉讼费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1、涉诉《复函》中并无答辩人盖章确认即无法律效力,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即使该《复函》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对该《复函》的诉讼时效也已过,被答辩人仍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3、即使该《复函》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对该《复函》行使诉权的法定主体也非被答辩人,而应该是业主委员会。
【争议焦点】
该《复函》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是否是适格当事人?
【处理结果】
深圳市盐田区受理此案后,经过调查作出( 2019) 粤0308行初63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某、戴某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吉某、戴某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予以退回。
【案例评析】
本案系行政诉讼纠纷。原告认为被告所作出的《复函》严重违法,与事实不符,故提起行政诉讼。面对诸多繁杂的证据,国晖所律师细心梳理,了解案情,紧抓行政主体、对象以及诉讼时效作为突破口,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XZ0027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