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李某被起诉诈骗他人钱财,犯合同诈骗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在被害人曹某的证词中,李某和钟某曾经多次找到受害人曹某,谎称自己的公司在国外有备用信用证额度,可以为曹某开具备用信用证,用于企业资金运转。在二人的欺骗下,曹某同意了与两人的合作。其中,曹某为尽快获取资金,支付给了李某等人390万所谓操办费,后与他们签订相关协议。
却不想,钟某在收到曹某支付的390万元后,随即将其中的145万占为己有,剩余部分转交李某,两人骗的上述钱款后肆意挥霍,部分用于个人还债。
一年后,曹某发现李某等人并未按照约定开具信用证,多次追问仍然无果,几经折腾后李某等人则断绝了与曹某的联系,携款逃匿。这时曹某才发现,两人系诈骗公司财务,为了避免更大的算是,曹某撤回将要支付的监管资金,并且向公安机关报了警。
公安机关很快便将李某等人抓获,并将其刑事拘留逮捕。之后当地公安分局以李某、钟某在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和诚意的情况下,合谋被害人曹某钱财为由,将李某钟某二人起诉法院,请求判处刑事责任。
李某被抓之际找到国晖律师为其做刑事辩护,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李某与曹某的聊天记录做深入调查,发现曹某一开始便知道,实际开证人并非李某的公司,而是合同外的第三者。因为认为,李某在合同履行中不存在欺诈行为。
在法律上来说,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履行合同的能力”,是不限于合同当事人自身的能力的。如果当事人通过合同外有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实际履行合同,也当然视为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这在商事活动中是常见与得到认可的。
同时国晖律师还从李某与第三人廖某的电子邮件中发现,廖某曾多次为李某的客户开信用证,且成功过,认为廖某存在开证能力,即是说,李某有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能力。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曹某是在已知李某不是实际开证人的情况下,与廖某签订的融资协议,且曹某在知道李某找第三人开证的情况下并未予以反对。所以,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庭审过程中,国晖律师在有理有据的辩护下,当地人民检察院判定李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而采纳国晖律师意见,决定不予起诉。
一个好的刑事辩护律师,在运用其专业知识可以找到案件中有利于当事人的地方,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譬如一个当事人有取保候审的事由,但当事人因为不懂法不了解,律师经过分析案件发现了这个事由,就可以帮助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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