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和决定、执行机关的解释
2019-06-12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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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有下4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具体有哪些?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件,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的决定、执行机关
1、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2、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取保候审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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