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轻辩护之从轻或者减轻辩护
如今为了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各类案件如盗窃、抢劫、抢夺、强奸、贩毒、非法拘禁等案件都要进行确定量刑起点、确定基准刑、确定宣告刑的程序。这样不但遵循了依法量刑的原则,而且是宽大与承办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现将各类案件中从轻和减轻情节整理如下:
一 、对于未遂犯从轻和减轻规定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二 、对于从犯的从轻和减轻规定
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就是我国刑法关于从犯的法定概念。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一般来说,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越高,作用越大,参与实施的实行行为越多,则对其适用的从宽比例就越小;反之就越大。具体在办案过程中,法官合理确定从犯的从宽比例,会对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地位越高,其调节比例越小,反之越大;
2.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3、是否实施了实行行为。
三 、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法官判案时会考虑的因素:
1.投案动机。犯罪分子投案时的动机各有不同,有的是处于真诚悔罪,有的是慑于法律的威严,有的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是在亲友规劝下醒悟,有的是被亲友送至公安机关等等。
2.投案时间。不同的投案时间或者时机,体现了犯罪认定娥人身危险性不同,也体现了犯罪人的投案行为对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所起的作用大小,应当在确定从宽比例时予以体现。
3.投案方式。犯罪分子是本人主动投案,还是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如实供述,或是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供述其他不同种罪行,是确定从宽比例的重要依据。
4.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有的犯罪分子到案后仅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的则对所有犯罪事实和细节都如实供述。
5.罪行的轻重。对罪行轻重的犯罪人,选择的自首从宽比例应该小一些,对罪行较轻的犯罪人,选择的自首从宽比例可以大一些。
6.悔罪表现。对于自首情节所考虑的悔罪表现范围更广,要综合分析投案动机、时间、方式等因素作出判断。
四 、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
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从宽幅度区别: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法官在判案中时,会注意以下因素,结合案情进行考虑:
(1)立功的大小。立功越大,从宽幅度越大。
(2)立功的次数。立功越多,从宽幅度越大。
3.立功的来源、内容和效果。
4.罪行的轻重。罪行轻立功大,从宽幅度大;罪行重立功小,从宽幅度小。
五、坦白
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坦白与当庭自愿认罪的区别:
1.前者发生于侦查阶段,后者发生于庭审阶段;2.前者是指犯罪分子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后者是指犯罪分子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3.前者的从宽幅度大于后者。但是,所有的坦白必须以当庭自愿认罪为前提,假如犯罪分子在庭审阶段翻供,则不能认定为坦白。
六 、当庭自愿认罪
当庭自愿认罪指的是,犯罪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认定本情节时应当注意:1.认罪时间必须在当庭,即一审庭审阶段。2.认罪必须处于犯罪人的自愿,而且自愿认罪的态度还直接影响从宽幅度。3.认罪的程度只要求达到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4.认罪针对是事实,而不是要求犯罪人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七 、退赃、退赔的法律规定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退赃指的是,犯罪人将非法获得的财物直接退还给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
法官在确定退赃、退赔从宽处罚的幅度时,会对以下三个因素进行综合把握:
(一)犯罪的性质
非暴力型侵害财产犯罪(如盗窃)的主体退赃、退赔对于社会关系的恢复、被害人损失的挽回起到很大作用的,从宽幅度大一些;而暴力型犯罪(如抢劫)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而且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犯罪人退赃、退赔对于社会关系的恢复、被害人损失的挽回起到的作用有限,因此从宽幅度小一些。
(二)弥补的程度及数额
一般而言,退赃、退赔的比例越高、数额越大,从宽的幅度就越大;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按照弥补损失的比例递减从宽幅度。
(三)主动程度
主动程度可以充分体现犯罪人的悔罪程度,当犯罪人被羁押时,其亲友的主动退赃、退赔视为犯罪人的退赃、退赔。